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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室外建筑区,市政当局可以通过法规确定,如果服务于住宅或小型手工业和商业企业的项目与土地利用规划中有关农业或森林区域的表述相矛盾,或者担心会形成或合并一个分裂的定居点,则不得反对这些项目(法律依据:《建筑法》第 35 (6) 条)。
此类法规首先要求其适用区域不是以农业为主,而且该区域有一定重要性的住宅开发。此外,户外区域附则的合法性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与有序的城市发展相协调、
- 没有理由允许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建筑项目,以及
- 没有迹象表明《联邦自然保护法》意义上的社区重要场所和欧洲鸟类保护区的保护目标和保护目的会受到损害,也没有迹象表明规划必须遵守《联邦排放控制法》第 50 条第 1 款规定的防止或限制重大事故影响的义务。
该条例的背景是,例如,不为农业企业服务的住宅建筑或室外区域的小型手工业或商业企业,只有在其建设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批准。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损害也是存在的,例如,如果该项目与市政土地使用规划的表述相矛盾,或者会引起对建立、合并或扩大分裂居住区的担忧。在户外区域附则中,市政当局可以规定某些公共利益(土地使用规划的表述、创建和合并,但不包括分裂居住区的扩大)不得妨碍建筑项目。但是,其他公共利益,如自然保护、景观保护或水资源管理等,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意味着尽管有这些附则,建筑项目仍不被允许。
附则还可能对建筑项目的可允许性做出更详细的规定。附则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受影响的业主也可以发表意见。
责任编辑: 巴伐利亚州住房、建筑和交通部(见 BayernPor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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