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关于保护措施的规定
基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行政行为责令文物所有者采取特定的保护措施。它们也可以自行实施此类措施,并将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或部分由所有者承担。
状态: 04.09.2026. Link zum BayernPortal
Informationen
根据法律规定,文物所有者有义务对所拥有的文物进行维护、修复、妥善管理,并保护其免受危害,但前提是这些义务在合理范围内。 在特定条件下,其他群体也负有此类义务。如果这些义务未得到履行,基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县、直辖市、大型县城)可采取多种措施:
可以颁布所谓的“文物保护法命令”。这是一种行政行为,通过该行为,要求所有者或其他义务人采取特定的保护措施,或者至少容许他人实施这些措施。 对于绝对必要的措施,他们也可以直接自行实施,或委托他人实施。
对于损害或危及建筑古迹的行为,可予以禁止。
在这两种情况下,主管部门都必须特别注意,不得对义务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
可以颁布所谓的“文物保护法命令”。这是一种行政行为,通过该行为,要求所有者或其他义务人采取特定的保护措施,或者至少容许他人实施这些措施。 对于绝对必要的措施,他们也可以直接自行实施,或委托他人实施。
对于损害或危及建筑古迹的行为,可予以禁止。
在这两种情况下,主管部门都必须特别注意,不得对义务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
文物保护法规规定的命令不收取费用。不过,主管部门可通过此类命令要求文物所有者自费实施特定的保护措施,或承担其自行实施的措施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行政诉讼
编辑负责人: 巴伐利亚州科学与艺术部(参见 巴伐利亚门户网站)
基层文物保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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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52 Erlan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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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enstag: 09:30 - 15:00 U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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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nerstag: 09:30 - 15:00 Uhr
Freitag: 09:30 - 12:00 U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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