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许可;在联邦境内从事有偿工作时的申请
在线程序
申请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居留许可
通过此在线申请,您可以申请用于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居留许可。
便捷易用且数字化:您只需通过网络浏览器即可轻松填写此在线申请表。在许多情况下,这可免去您前往政府部门的麻烦。
联系表——外国人事务与入籍事务处
通过此在线申请表,您可以向埃尔兰根市外国人事务与入籍事务处发送消息。
便捷易用且数字化:您只需通过网络浏览器直接填写此在线联系表即可。无论是在外出行途中,还是在家中,都能轻松办理。
可以申请的居留许可包括以下几种:
- 欧盟蓝卡
欧盟蓝卡是一种专门面向希望在德国从事专业工作的外国学者或具备同等资质水平人士的居留许可。有关此许可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相关主题”下的专门服务说明。
- 专业人才居留许可
已完成专业职业培训或大学学业(包括在德国境外完成)并获得工作邀请的外国人,可根据《联邦境内外国人居留、就业和融入法》第18a条 (《居留法》——AufenthG)或《居留法》第18b条的规定,获得居留许可,以便在德国作为专业人才从事专业工作。
- 具有工作经验者的居留许可
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从业人员,若希望在德国从事非受监管职业,将拥有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他们可因此获得在德国从事专业工作的居留许可。为此,无需在德国对您的学历进行正式认证。 IT行业尤其享有特殊的便利政策。
- 求职机会卡
“机会卡”允许持卡人入境在德国境内求职。若持有经认可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或持有经认可的国外教育背景并在积分制评估中达到特定最低分数,即可获发该卡。
- 外国职业资格认证居留许可及认证合作
如果在资格认证程序中认定外国资格无法获得完全认可,申请人可选择在德国参加资格提升培训,以补足缺失的理论和/或实践技能。 此类培训可以是企业内的实习课程、专业培训课程、预备课程或与职业相关的德语课程等。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除参加资格提升培训外,还可同时工作。此外,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在入境德国后才启动资格认证程序,并同时从事目标职业的工作。 - 研究人员居留许可
出于研究目的,同样可以申请居留许可。 - (流动型)ICT卡
由总部位于第三国的雇主临时派往德国,在一家企业或企业集团内部工作的第三国公民,也可申请此类居留许可。 ICT是英文“intra-corporate transfer”(企业内部调动)或“intra-corporate transferee”(企业内部调任人员)的缩写,此类人员可申请相应的居留许可。 已在其他欧盟成员国持有ICT卡的外国雇员,可在企业内部或集团内部被进一步调派至德国超过90天,并为此申请“流动型ICT卡”。
- 从事个体经营的居留许可
从事商业经营或自由职业等自营职业活动,需要申请居留许可。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包括:
- 针对护理助理的特殊规定
德国劳动力市场也向来自第三国的护理助理开放。因此,完成护理培训(该培训不被视为合格的职业培训)或已获得此类培训认可的人员(护理助理),均可从事护理工作。
- 欧盟学生实习
外国高校的学生,或过去两年内获得大学学位的外国人,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与学业相关的实习居留许可。
- 职业卡车司机的特殊规定
持有必要驾驶执照以及(加速课程)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基础资格证书的卡车或公共汽车驾驶员,可因其工作获得居留许可。
- 西巴尔干地区规定
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科索沃、黑山、北马其顿和塞尔维亚的公民,在配额范围内,即使不具备相关资格,也有机会在德国就业。 有关此方面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本服务说明中的“相关主题”部分。
- 互惠生
互惠生项目是指德国寄宿家庭在限定时间内接待18至27岁的外国公民。 对外国公民而言,重点在于了解当地文化并深化德语能力。作为获取这些知识的回报,互惠生将协助寄宿家庭照顾未成年子女。
- 其他特定国籍人士
对于安道尔、澳大利亚、以色列、日本、加拿大、大韩民国、摩纳哥、新西兰、 圣马力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依据《欧盟公民一般自由流动法》(《自由流动法/欧盟》第1条第2款第6项 - FreigängG/EU)第1条第2款第6项所指)以及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可获发居留许可,以便从事任何工作,且不受雇主所在地限制。
签发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针对所申请的居留目的,具体应考虑哪种居留许可。 在“相关链接”栏目中,汇总了关于上述居留许可的一些详细信息。其中也列出了签发的核心条件。
每种居留许可的签发都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一般而言,签发居留许可通常要求
- 生活来源有保障,
- 已核实该外国人的身份,且若其无权返回其他国家,则其国籍也须明确,
- 不存在驱逐出境的理由,
- 除非有权获得居留许可,否则该外国人的居留不得因其他原因损害或危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利益,以及
- 符合《居留法》第3条规定的持证义务;
且该外国人
- 持有效签证入境,且
- 且已在签证申请中提供了与签发相关的必要信息。
居留许可的延期适用与签发相同的规定。在延长居留许可之前,应核实该外国人是否已履行了按规定参加融入课程的义务。
此外,重要的是,入境时须持有事先向德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的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以及针对特定国籍的申请人,适用简化程序。更多相关信息请参见“相关链接”。
许多外国人管理局已提供在线申请服务。如果存在在线申请流程,当您在“选择地点”中填写居住地后,该流程将在BayernPortal的“在线流程”栏目中显示。
如果您的外国人管理局未提供在线办理服务,请通过电子邮件联系该局,或亲自前往办理。
需要办理签证的外国人必须在签证有效期内,申请继续居留所需的居留许可。
对于因具体居留目的而免于签证要求的外国人,须在入境后立即,或最迟在90天内,申请继续居留所需的居留许可。
办理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有需要,请向负责的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咨询。
- 需要提交的文件可能差异很大。
请向当地主管的外侨事务部门咨询。但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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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护照
-
近期生物识别照片(正面照)
-
生活保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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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空间充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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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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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目的证明,例如:雇主证明或劳动合同、结婚证
-
如有需要,请提供其他文件
-
- 此外,可能还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 国内或国外的证书,包括所需的翻译件
- 关于拟聘雇佣关系的文件
- 与职业资格认证或任何补偿措施相关的文件
地区补充 (编辑负责人: 埃尔兰根市)
签发:100 欧元
延期不超过三个月:96 欧元
延期超过三个月:93 欧元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境内居留、就业和融入的法律》(《居留法》——AufenthG)第19c条第1款
面向有工作经验者的居留许可
第6条 《关于雇佣外国人的条例》(《雇佣条例》——BeschV)
面向有工作经验者的居留许可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境内居留、就业和融入的法律》(《居留法》——AufenthG)第16d条第1、4、5款
基于承认外国职业资格的居留许可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境内居留、就业和融入社会的法律》(《居留法》——AufenthG)第16d条第3款
基于认可伴侣关系的居留许可
《联邦境内外国人居留、就业和融入法》(《居留法》——AufenthG)第21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居留许可
《关于雇佣外国人的条例》(《就业条例》——BeschV)第22a条
针对护理助理的特别规定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境内居留、就业和融入的法律》(《居留法》——AufenthG)第19c条第1款
针对职业卡车司机的特殊规定
《关于雇佣外国人的条例》(《就业条例》——BeschV)第24a条
针对职业卡车司机的特殊规定
《关于雇佣外国人的条例》(《雇佣条例》——BeschV)第26条第2款
西巴尔干问题处理方案
《关于雇佣外国人的条例》(以下简称《雇佣条例》)第26条第1款
其他特定国家的公民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境内居留、就业和融入的法律》(《居留法》——AufenthG)第19条、第19b条
地区补充 (编辑负责人: 埃尔兰根市)
行政诉讼
联邦就业局——事先批准
所谓的《雇佣关系声明》(包括必要时所需的补充表格)可在联邦就业局网站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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