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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
如果父母双方都拥有监护权,则共同决定孩子的名字。如果只有一方拥有监护权,则该方可以单独决定孩子的名字。
您可以自行决定名字。但以下名称是不允许的:
- 非名字的名称,例如商品名称、虚构名称或侮辱性词汇。
- 可能损害儿童福祉的名称。
姓氏(出生姓氏)
在为孩子选择姓氏(也称为出生姓氏)时,作为父母,您应注意以下事项:
根据孩子出生时您的婚姻状况和监护权状况,您可能需要提交一份姓名声明:
- 如果您已婚且使用共同的婚后姓氏,孩子将自动获得该婚后姓氏作为出生姓氏。
- 如果您已婚但未使用共同婚姓,则必须为孩子选择出生姓氏。这可以是母亲的姓氏、父亲的姓氏,或是由双方姓氏组合而成的双姓。该决定也将适用于您日后生育的所有子女。 如果您未婚但拥有共同监护权,则同样适用此规定。
- 若您未婚且由一方父母单独行使监护权,则子女的出生姓氏将自动采用该父母的姓氏。 不过,如果另一方父母同意,拥有监护权的父母也可以给孩子取另一方父母的姓氏,或者取由双方父母姓氏组合而成的双姓。
最简单的方法是在提交出生申报时,直接将您希望为孩子起的名字和姓氏登记在出生登记簿上。 请将您希望为孩子起的名字和姓氏告知分娩机构。该机构随后会将相关信息转交至主管的民政局。主管机构始终是您孩子出生地的民政局。
如果您未按上述方式办理,则必须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内提交一份关于孩子姓名使用的声明。
部分声明需经公证。公证工作可由公证处或户籍登记处办理。为此,提交声明的人员必须亲自前往公证机构办理。更多相关信息请咨询管辖的户籍登记处。
原则上,在德国有惯常居所的儿童的姓名应依据德国法律确定。但您可向户籍登记处声明,要求该儿童采用:
- 根据父母一方或该儿童所属国家的法律,
- 如果父母一方在德国有惯常居所,则按德国法律;或者
- 根据为该儿童命名的人所国籍国的法律。
关于外国姓名法的具体信息和咨询,请向相关国家的使馆或领事馆咨询。关于通过声明选择其他国家法律的可能性的详细信息,请向主管户籍登记处咨询。
名字
如果您在向民政局提交出生申报时尚未告知名字,则必须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内补报。
姓氏(出生姓氏)
您同样必须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内向民政局申报其出生姓氏。若未履行此义务,民政局有义务将此情况通报给管辖的家庭法院。
届时,家庭法院将把姓名决定权授予父母一方。孩子将获得该父母的姓氏作为出生姓氏,除非该父母指定另一方的姓氏作为孩子的出生姓氏。
办理出生登记时,您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此后,根据家庭法规定,每份声明、同意书或批准书需缴纳30欧元。
出生
注意:如需申请户籍证明,请联系证明文件科。
Anschrift
Öffnungszeiten
必须提前预约。
电话联系时间:
周一:08:30 – 12:00
周二:14:00 – 15:00
周四:14:00 – 15:00
周五:08:30 – 12:00
负责范围:
A、B、D组:09131 86 - 2292
字母E至H:09131 86 - 2507
字母 C、I - L:09131 86 - 2836
字母 M - P 和 S:09131 86 - 3225
字母 Q、R 以及 T - Z:09131 86 - 1524